2026年3月,广州警方通报"梅姨"谢某某落网。这个潜逃二十余年的嫌疑人,背负着9名儿童被拐卖的血泪——2003年9月至2005年12月间,广州增城、惠州博罗等地先后有9名儿童被张维平、周容平等人拐卖,"梅姨"谢某某负责中转销赃。主犯张维平已于2023年4月被执行死刑,9名被拐儿童也已于2019年至2024年间全部找回。如今最后一块拼图终于归位,全网拍手称快。

在等待法律审判的同时,不少人好奇:在古代社会,对拐卖人口这类恶行,律法是怎样惩处的?其实早在两千多年前,古人就已经给人贩子定下了极重的刑罚。
秦代:户籍管控下的重罪
秦代对人口的管控极为严格,所有人口必须登记在官府户籍上,户籍既是赋税徭役的依据,也是耕战体系的基础。拐卖人口,等于直接动摇国家的根基,自然被当作重罪处理。

睡虎地秦墓出土的竹简中,保存了大量秦代法律条文。虽然秦简中没有专门针对"拐卖人口"的独立罪名,但与人口相关的犯罪——如"掠人"“略人”——均被列入重罪范畴,处罚极为严厉。秦代法律的特点是"不问主从",只要参与了这类犯罪,从犯与主犯一体严惩,不会因为"只是帮忙"就减轻处罚。
秦代之所以对人口犯罪如此敏感,和它整个国家的运转逻辑有关。秦以耕战立国,人丁就是国力,每流失一个人口,就意味着少一份赋税、少一个兵源。所以秦律对侵害人口的犯罪,处罚尺度远超后世许多朝代。

汉代:从源头打击,买方也要受罚
汉朝初年,萧何在秦律基础上制定《九章律》,继承了秦代对人口犯罪的重罚原则,并且往前迈了一步——开始从需求端打击拐卖行为。
汉代律法明确规定,收买被拐卖人口的人,同样要受到处罚。虽然买方的刑罚通常比卖方轻一等,但"买也要罚"这个原则的确立,意义非常重大。它意味着拐卖不再只是卖方的事,整条利益链上的每一个环节都要付出代价。

汉代对拐卖人口的重视,本质上是对家族血缘秩序的维护。古代社会以家族为基本单位,人口被拐卖意味着家族结构被拆散,是动摇社会根基的大罪。所以汉代律法在处理这类案件时,往往比普通财产犯罪重得多。
值得一提的是,汉代还发展出了比较完善的"掠人"诉讼程序。被掠者或其家属可以向官府告发,官府有义务受理并追查,这在当时算是相当进步的制度安排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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唐宋:律法精细化,量刑体系成熟
到了唐代,中国封建法律的集大成之作《唐律疏议》问世,对拐卖人口的规定也变得更加精细。
《唐律疏议》将拐卖人口分为两种情况:“略卖"和"和诱”。略卖是用暴力、胁迫手段强行掳人拐卖,和诱则是用哄骗手段引诱他人跟随。两者的量刑有所不同,但都不轻——略卖为奴婢者,处绞刑;和诱为奴婢者,流放三千里。也就是说,在唐代,把一个自由人拐卖成奴婢,最高可以判死刑。

此外,唐代对拐卖儿童的处罚尤为严厉。《唐律疏议》规定,拐卖十岁以下的儿童,即便儿童是"自愿"跟随的,也不减轻处罚。这一条体现了唐代立法者对儿童保护的特殊考量——小孩子没有真正的判断力,所谓的"自愿"根本不成立。
宋代在唐律的基础上继续完善,编纂了《宋刑统》。宋代的一大特色是增加了举报奖励机制——抓获人贩子可以获得官府赏钱。虽然具体数额各时期有所不同,但"重赏之下必有勇夫"的思路是一贯的。宋代城市经济发达,人口流动频繁,拐卖案件也随之增多,所以官府在打击力度上比唐代更甚。

宋代还建立了比较系统的"保甲"制度来预防拐卖,邻里之间有互相监督的义务。如果一户人家频繁收买来历不明的儿童,邻居有责任向官府报告,知情不报的也要受罚。这种"群防群治"的思路,在今天看来依然有借鉴意义。
明清:刑罚加码,连坐范围扩大

明代《大明律》对拐卖人口的规定更加具体:拐卖他人子女的,首犯杖一百、流三千里;情节严重的,可以判处绞刑。如果在拐卖过程中对被拐者造成伤害,处罚将进一步加重,最高可至斩首。

清代在明代的基础上继续加码。《大清律例》中,对拐卖儿童的处罚达到了封建法律的顶峰。情节特别恶劣的——比如拐卖过程中致儿童死亡,或者"采生折割"(故意致残儿童用于乞讨牟利)——首犯可判处凌迟处死。同时,清代还规定人贩子的家产要赔偿给受害者家属,这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受害者的经济损失。
清代之所以用如此重的刑罚,和当时的社会背景有关。清代中后期人口激增,社会流动性加大,大量流民涌入城市,基层治理的难度远超前代。拐卖儿童、妇女的案件频发,朝廷只能用更重的刑罚来威慑犯罪。

不过从另一个角度看,刑罚再重,如果基层执行力跟不上,效果也会大打折扣。清代中后期吏治腐败,很多地方的拐卖案件根本得不到有效查处,这也是为什么拐卖问题在清代始终未能根治的原因。
从古至今,对拐卖"零容忍"的态度没变
从秦代的严刑峻法,到汉代的买方同罚,到唐宋的精细化量刑,再到明清的刑罚加码——两千多年来,中国历朝历代对拐卖人口的态度始终是"零容忍"。

但历史也告诉我们,光靠重刑是不够的。秦法严苛却二世而亡,清代刑罚登峰造极却拐卖不绝。真正有效的治理,需要严刑峻法与基层执行力的结合,需要从源头到终端的全链条打击,更需要全社会对拐卖行为的共同抵制。

梅姨像——转自新京报
"梅姨"的落网,是法治的胜利,也是无数家庭二十余年不放弃追寻的结果。愿天下无拐,愿每一个孩子都能平安回家。
*本文历史部分基于《唐律疏议》《宋刑统》《大明律》《大清律例》等传世文献的公开记载,部分内容经过文学化处理河南省股票杠杆信息门户,具体史实请以正史及学术研究为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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